知假買假,要求十倍賠償,究竟是維權還是唯利?其行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泌陽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維權”案件,我們一起來看看。
(相關資料圖)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原告陳某在被告副食店購買“劍南春”白酒一箱,支付價款2350元;2023年3月12日,原告再次在被告處購買“劍南春”白酒三箱,支付價款7050元。
2023年3月13日,原告懷疑該酒有假,向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經執法人員查實,被告副食店銷售的“劍南春”白酒,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2023年4月7日,泌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告副食店的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原告陳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副食店退還已支付貨款9400元,并賠償十倍貨款94000元的要求。
法院審理
原告陳某以價款9400元從被告副食店購買的“劍南春”白酒4箱,屬于預包裝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案涉四箱白酒經市場監督監督管理局認定是假冒劍南春酒商標的產品,則說明其標簽標示的生產者等內容是虛假的,依法不得上市銷售,無論該白酒是否存在有毒害性,均屬于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告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退還貨款責任,同時原告也應將其向被告購買的案涉四箱白酒退還給被告,由被告進行銷毀,不得再行出售。現原告訴請被告退還該四箱白酒貨款94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對于懲罰性賠償。主張食品的十倍懲罰性賠償應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經營者銷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知;請求賠償人應為消費者。關于第一、第二個要件:本案被告作為經營者,對其銷售的食品未盡到應當履行的進貨查驗義務,其行為構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知”情形,足以推定被告明知案涉四箱白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進貨并銷售給原告。
關于第三個要件:原告是否為消費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并不包括為生產經營或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商品的個人或組織。原告陳某系外市人,并未在泌陽縣居住生活,其先后兩次在被告副食店指定購買案涉“劍南春”白酒,第一次購買一箱,間隔兩日后再次購買三箱同品牌白酒,并在次日便有目的地直接舉報。
庭審中,原告面對法庭的詢問,對其為何到并非是“劍南春”白酒專賣店的被告副食店購買案涉白酒的原因和目的陳述不清,對第一次購買后是否飲用并發現酒的口感不對等問題的回答前后矛盾。足以認定原告第一次購酒時,可界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被告副食店應向原告賠償十倍貨款,即23500元;原告第二次購買行為具有明顯的欲從被告副食店的違法行為中謀取利益的傾向,構成變相的經營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也有違食品安全法所要保護消費者維權之目的,不應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其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綜上,泌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副食店退還原告陳某貨款9400元,原告陳某向被告副食品返還所購買的四箱“劍南春”白酒,如不能足額返還,應按每箱2350元折抵相應的退貨款;被告副食品收到原告陳某返還的“劍南春”白酒,應立即銷毀,不得再行出售;被告副食品賠償原告陳某損失23500元。
法官普法
對于懲罰性賠償,食品安全法賦予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通過加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凈化食品市場環境,從而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全民參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但對于以生活消費為名從中牟利,意圖通過訴訟手段、以法院為工具獲取大額利益的職業打假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不應得到保護。消費者如發現所購買商品存在相關質量問題,可及時向生產經營者或監管部門反映,自身權益受損時應依法正當維權。同時,生產經營者應積極學習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產品質量審查的責任,尊重市場,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與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安坤 姜麗君)
關鍵詞: 泌陽縣